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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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尤嘉楠 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欣宜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謝宜真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杜勤淑 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理人 朱有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中關於「日盛銀行之債權比例18.194%、每期清償額2729.1元、8年清償額26199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日盛銀行之債權比例1.8194%、每期清償額273元、8年清償額26208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