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29號原告丁○○
戊○○己○○辛○○庚○○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準備書狀(含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事實及理由、證據等)。
二、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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