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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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陳郎
號 陳李蕊
9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 廖謝富
張家豐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廖謝富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2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汪曉君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