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78號上訴人 許永恩 被上訴人 林珈 名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虎尾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虎簡字第15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起訴主張:㈠被上訴人與訴外人 羅曉彤 於民國108年9月16日結婚,婚後共
同居住在雲林縣○○鎮○○路00號租屋處,感情融洽。詎上訴人明知羅曉彤為有夫之婦,竟於被上訴人與羅曉彤婚姻存續中,在111年4月15日晚上,趁二人為工作上同事之便,在雲林縣虎尾鎮之虎尾好聲音KTV續攤時,在虎尾好聲音KTV包廂內發生熱吻及牽手之肢體接觸逾矩行為;另於111年4月14日至111年4月17日清晨,二人互相傳送「回想那個觸感」、「沒什麼記憶了,可能要多試幾次」、「來啦直接約下一次」、「多P要找誰」、「小棒棒可滿足不了我」、「我怕你太鬆我才會沒感覺」、「來試阿」、「想對你幹壞事」、「我要幹你」、「感覺很刺激」、「還是你。。。想試」、「不試試看怎麼知道」、「怕一下就頂到了」、「你一直都是壞人阿」、「不然你怎麼會。。。」、「沒有,下一秒就親上去了」、「但你也很享受阿」、「從你靠過來牽手那時候就怪怪的」、「明明是你牽我的」、「阿你還不是沒反抗」、「就直接牽著了」、「所以昨天的前戲讓你很興奮?」、「我喜歡被男人玩」、「想起來就興奮了」、「所以你濕了?」、「求我就給你」、「因為我知道你很享受阿」、「手那麼冰還亂摸,下次就咬你」、「就是要摸到熱阿」、「但你是人妻阿」、「但那也只是個身分而已,出來玩大家都是單身的」、「如果你奶再大一點會更刺激」、「第一次這樣,好刺激喔」、「直接騎上來摸爆你」、「你可以在我面前高潮阿」等煽情、鹹濕、挑逗言語,已逾越一般朋友正常互動分際,侵害被上訴人身為羅曉彤配偶之身分法益。
㈡上訴人與羅曉彤二人上開行為,已嚴重破壞他人婚姻之信賴
及家庭之穩定,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影響配偶之身分法益至鉅,情節重大。為此,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請求上訴人與羅曉彤二人連帶賠償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則以:㈠上訴人知悉羅曉彤已婚之事實,但111年4月15日店裡聚會當
天,伊與羅曉彤親吻的原因是大家起鬨,只有嘴碰嘴一至兩秒,除了上訴人外,羅曉彤也有跟另一位女同事有親吻行為,唱歌時有牽手,也有和老闆娘牽手。至於通訊軟體LINE聊天記錄,是上訴人與羅曉彤二人為化解尷尬所為。事後上訴人母親已代上訴人給付3,600元的紅包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也已經接受等語。
㈡上訴人於本院除引用原審之陳述及舉證外,並補稱:通訊軟
體LINE聊天記錄,是上訴人與羅曉彤二人以開玩笑方式化解前晚玩過嗨的尷尬,內容只是同事間的拌嘴互虧,由對話的內容反可做為雙方沒有交往及逾矩行為之證明。相較聚餐當晚羅曉彤與上訴人間之親吻行為,一般外國人在見面時互相擁抱親吻的程度更加熱情,能否以上訴人與羅曉彤於聚餐時之親吻行為,即認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另朋友間稍有性意味之互虧言語,是否即屬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僅因一次聚餐酒後唱歌興奮間同事間之親吻及LINE互虧嘴砲聊天即要賠償5萬元,實屬過苛等語。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與羅曉彤連帶給付被上訴人46,400元,及自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厥在於上訴人與羅曉彤間在聚餐時所為親吻行為及在LINE通訊軟體上所為對話內容是否侵害被上訴人配偶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又判決書內
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亦有準用。本院對兩造所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爰引用第一審判決關於理由之記載。以下僅就兩造在第二審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加以判斷。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發生通姦或相姦之行為為限,是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有逾越普通朋友之社交往來行為,存有逾越通常合理之往來關係,對於家庭正常共同生活之圓滿顯然已有負面之影響,或逾越通常社交禮節範疇,足以干擾婚姻,破壞他人對於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及對於配偶之一方忠誠義務之要求,達破壞婚姻關係之信賴基礎,即構成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其情節重大者,應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行為人是故意或過失、不當交往行為之情狀、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程度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之。
㈢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羅曉彤間於聚餐時之親吻行為,並未
超越外國人間見面擁抱親吻行為之熱情程度;至於上訴人與羅曉彤間於通訊軟體LINE聊天記錄,是二人以開玩笑方式化解前晚玩過嗨的尷尬,內容只是同事間的拌嘴互虧,由對話的內容反可做為雙方沒有交往及逾矩行為之證明,難認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等語。惟查,上訴人明知羅曉彤為有夫之婦,竟於聚餐時與羅曉彤間為嘴對嘴之親吻行為,顯已逾越通常社交禮節範疇;另上訴人與羅曉彤二人於LINE通訊軟體上所為對話內容有明顯露骨、煽情、鹹濕及性行為等情節之字句,亦逾越普通朋友之社交往來行為,對於家庭正常共同生活之圓滿顯然已有負面之影響,足以干擾婚姻,破壞他人對於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及對於配偶之一方忠誠義務之要求,已達破壞婚姻關係之信賴基礎,堪認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上訴人主張上開行為並未侵害配偶權且非情節重大云云,洵不足採。
㈣綜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侵害配偶權行為,為有理由,
則被上訴人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核屬有據。至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原審審酌兩造學歷、經歷及財產狀況認被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以5萬元為適當,核屬適當,上訴人主張上開金額實屬過苛云云,尚不足採。
㈤綜上所述,經扣除上訴人事後已經賠付被上訴人3,600元後,
則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46,400元及自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原審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就勝訴部分為假執行之宣告,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舉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論駁之必要。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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