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聖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聖瑋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聖瑋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其自白、證人之證述及卷內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1項、第175條、第271條第1項、第
271條第2項、第1項、第304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
4款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犯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酌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認有相當理由可信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原因,且以羈押之替代手段無法確保後續審判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11年2月22日裁定羈押,嗣於訊問被告後,於111年5月22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前開延長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殺人犯行,然依證人之證述及卷內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依然重大,被告所涉犯殺人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已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對被害人即其前妻 陳宜妏 縱火之行為,屬於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同時違反本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另被告前於108年間因持鹽酸潑灑被害人,涉犯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本案又再以縱火方式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行前開犯行之虞,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之比例原則,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應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111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