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2號原告 李姿穎 兼法定代理人 李碧雲 被告 廖家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0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洪培睿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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