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10號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上訴人 趙明發
陳盧淑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181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0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589元,上訴人僅繳納5萬1490元,尚不足99元。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383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合計應繳納7萬7482元,此為法定必須之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