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季溱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美雯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黃憶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6月18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24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