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8號債權人紅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涵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秀鴒 、 侯叔江 、 陳明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秀鴒、侯叔江、陳明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㈡債務人張秀鴒、侯叔江、陳明昌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