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蔡惠燕 被告 陳洪貴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告 卓春妹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上列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黃鏡芳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