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原告 鐘正傑
鐘英月 鐘林素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霓 律師
吳孟蓉 律師被告安豐聯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威聯 被告 林維新
黃昱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具狀陳報兩造已達成和解之共識,聲請再開辯論等語,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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