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3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陳映樺
被 告 陳玠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所
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