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監護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監字第38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4年度監字第38號變更子女監護權事件,對於民國94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