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與前手盧清讚之買賣契約書。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龔紀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