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4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陳郁榕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購屋貸款契約,債務人陳郁榕係保證人,然本件聲請狀之請求標的雖有記載「如對債務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郁榕負清償之責」,惟又載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之請求,故請更正請求標的之記載。
二、請提出本催告清償通知係寄債務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之設址「屏東縣○○市○○里○○路○○○○○號1樓」及債務人陳郁榕之住址「屏東縣○○市○○里○○路○○○○○號」之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