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債權人美和國際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寬 債權人 林水來 債務人勁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炳文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000號
陳崇業 兼法定代理 林瑩珠 人債務人 林俊忠
一、債務人林俊忠應向債權人二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瑩珠應向債權人二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勁能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二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以上三人中,倘任一人已對債權人任一人為給付,另二人就其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