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SYNGUYEN(越南籍,中文譯名:阮士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壹點 陸玖伍壹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40號被告NGUYENSYNGUYE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數量:0.5842公克、1.110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0年6月15日釋放,並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晶體2包(送驗數量淨重分別為0.5916公克、1.1369公克,驗餘數量淨重分別為0.5842公克、1.1109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6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00600104號鑑驗書附卷足參。是前揭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依現行實務採行之鑑定方法,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甲基安非他命併同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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