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4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張漢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宋寶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宋寶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可供送達之完整送達地址。
二、請提出清晰完整之借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三、請提出可看出利息起算日之電腦查詢明細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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