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陸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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