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請人 楊晴沛 (即 王春三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580

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127

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70

4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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