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800號上訴人即原告聖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6年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