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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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被告家和保全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非常容易B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
之1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98年度易字第1706號),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林家賢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