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桂梅君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2萬元(即聲明第1項為103萬元;第2項為29萬元;第3項屬第1項之附帶請求不另計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原告僅繳納5,290元,尚不足8,77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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