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茲查,被告業已逃匿,此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存卷足參,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許炎灶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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