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年鑑字第1148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8年度鑑字第11488號被付懲戒人 賴次郎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定有明文。財政部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賴次郎於任職前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初級辦事員期間,自95年起至96年間,先後偽造存戶 周戀英 、 周代軒 、 王開遠 之印鑑及簽名,將其等定期存款提前解約,將款提領一空。又偽造客戶 郝俊美 、 林建智 印鑑冒領空白支票12張,並簽發
3張提示。又盜取前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現金。經該公司董事會稽核室查核結果,被付懲戒人不法取得之款項達新臺幣9,052,001元,案發後自96年3月9日起未再上班,行蹤不明,認有違法失職情事,移送本會審議等語。茲查被付懲戒人已於98年6月29日死亡,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37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均記載死亡日期98年6月29日)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賴次郎已死亡,應予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信雄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簡朝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蔡秀雄 委員 吳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唐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