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刑確定,並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於民國93年5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8年10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1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