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242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四二七號
原告春暉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行政院新聞局右當事人間因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台八十七訴字第二八三四七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係製播有線電「春暉SUNMOVIE電影台」頻道之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該頻道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十五時至十六時四十五分播出限制級「盒裝美人BOX-
INGHELENA」節目,內容有男女裸露、性行為等煽情畫面,嫌傷害兒童身心健康,被告以其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於八十六年八月六日以維廣五字第一一一二二號函處原告罰鍰三萬元(折合新台幣九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部分,在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有違前項第二款之虞之節目,係指其內容為電影片、錄影節目審查標準應列為限制級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如播出該節目及以動作、影像、語文、聲音表現淫穢情節者,則採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列為情色類「限制級」節目,其標準則採納「電影片檢查規範」中對限制級之影片界定之概念:(一)有關裸露部分:可全裸,但不得暴露生殖器官暨陰毛部分。然為劇情需要無性行為猥褻意味或渲染方式之裸露不在此限。(二)有關含猥褻意味性行為之裸露部分:1、明顯渲染性行為,屬於猥褻鏡頭之情節,例如:誇張的性行為,性行為過程的具體描述(包括臀部暨陰部動作之描述)或生殖器官(不含乳房)的撫摸等,應予刪除或禁演。2、脫離常軌的性行為鏡頭,例如雞姦、輪姦、屍姦、獸姦、群姦、使用淫具等,應予刪剪。二、依據前述「電影片檢查規範」,本公司SUNMOVIE頻道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十五時至十六時四十分播放之盒裝美人一片中:(一)只要有關裸露部分,一律以馬賽克遮掩,完全符合「可全裸,但不得暴露生殖器官及陰毛部分」之規範。(二)本片完全無所謂「脫離常軌的性行為鏡頭,歷如雞姦、輪姦、屍姦、獸姦、群姦、使用淫具等,應予刪剪」、完全符合規範要求。(三)原告對於本片之性愛場面採取蒙太奇不連續性的剪接手法處理,並未如色情片、A片或三級片一般,將整個性愛過程具細糜遺地展現在觀眾面前。更無所謂「明顯渲染性行為,屬於猥褻的鏡頭或電影片。例如誇張的性行為,性行為過程的具體描述或生殖器官的撫摸等,應予刪剪或禁演」,完全符合規範要求。(四)本片在一般時段播出,在頻道播出前原告已對全片重新做適當處理,以符合規範要求。(五)綜觀全片,有關裸露,性愛鏡頭,為時甚短,全部相加不過一分鐘左右,且原告對裸露部分,均加以處理,無故意渲染性行為,致不堪入目之處,況本片內容,亦未違反社會道德規範,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今僅以「不無傷害兒童身心健康情形」概況式規定,並未明示如何影響兒童身心健康,遽予處分,並科以最高罰責,實難令人甘服。三、綜合以上說明,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對本片認定顯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有線電視法第二十九條及電影片檢查規範,其處分顯無理由。為此,請判決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原告所製播之「春暉SUNMOVIE電影台」頻道,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十五時至十六時四十五分播送之「盒裝美人BOXINGHELENA」節目,內容有一女子與一男子裸露、性行為等煽情畫面,且經調閱被告送審錄影帶資料,該影片級別為「限制級」,顯已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不得「傷害兒童身心健康」及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原告播出該等節目,違規事實明確。二、次查,本案原告係設立有案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其所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均應符合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原告將限制級之節目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十五時至十六時四十五分在其所製播之「春暉SUNMOVIE電影台」頻道中播送,縱已將畫面部分以馬賽克或採取蒙太奇不連續性的方法處理,然就審查標準而言,仍屬限制級。系爭節目係原告提供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播送,依有線電視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中播送。原告違反法律,任令限制級節目於下午時段播出,不無傷害兒童身心健康情形,違反前揭法令甚明。三、原告違反廣播電視法並非初犯,卻仍漠法律而明知故犯。被告審酌原告屢犯情形及本件違法事實,依職權按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於法定裁量範圍內予以行政裁量,裁處原告參萬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元)之罰鍰,處分尚屬適當。四、綜右所述,原告所製播之「春暉台」頻道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十五時至十六時四十五分播送之限制級「盒裝美人BOXINGHELENA」影片,未依法令規定時段或方式播送,已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原處分依法核處,認事用法應無違誤。原告所持理由係規避責任之詞,為無理由,請判決駁回等語。
理由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為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規定。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
一:一...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又「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復為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明定。查,本件原告係合法設立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其所製播之「春暉SUNMOVIE電影台」頻道,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十五時至十六時四十五分播送之「盒裝美人BOXINGHELENA」影片,內容有一女子與一男子裸露、性行為等煽情畫面,屬「限制級」尺度標準,有錄影帶影片資料附原處分卷為證。被告認該限制級影片傷害兒童身心健康,卻未於深夜或鎖碼頻道播出,遂科處原告罰鍰三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本件系爭節目為了在一般時段播出,已將影片中裸露部分,以馬賽克遮掩;性愛部分亦進行蒙太奇不連續性的剪接手法處理,無故意渲染性行為或違反社會道德規範,被告遽予處分,並科以最高罰責之罰鍰,於法有違云云。經查,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節目,應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中播出,為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所明。本件原告將系爭限制級之節目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十五時至十六時四十五分在其所製播之「春暉SUNMOVIE電影台」頻道中播送,縱已將畫面部分(裸露或性愛畫面)以馬賽克或採取蒙太奇不連續性的方法處理,然就審查標準而言,仍屬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限制節目,原告於下午時段播出,依客觀事實而言,仍屬不適宜兒童觀賞;換言之,系爭節目已足以傷害兒童身心之健康,即已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不得「傷害兒童身心健康」及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又原告曾因違反廣播電視法,遭被告處分兩次,有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七四號及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八七號判決在卷足稽。被告以原告漠法律明知故犯,及參酌本件違法情節,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於法定裁量範圍內,裁處原告參萬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元)之罰鍰,自無不合。原告主張,核無足採。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核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猶執前詞,聲明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