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竹君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案經冠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後,認被告甲○○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冠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冠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被告已事後與告訴人達成訴訟上調解,有調解筆錄一份可查(見本院卷第九一至九二頁),告訴人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九三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盧鳳田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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