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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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21號聲請人甲○○即登鍠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登鍠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登鍠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審查報告書等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股東會承認,加以審認,非無其法律依據。且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登鍠建設有限公司前經報請經濟部以97年12月19日經授中字第097342048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嗣該公司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本件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98年4月10日雲院明民美98年度司字第14號函文在卷可稽。又登鍠建設有限公司業於99年3月1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送經各股東審查,並獲全體股東承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清算分配表、股東審查報告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司字第14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應可信為真實。
是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