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18號

上訴人 王愛雅

被上訴人 洪信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狀內,並未表明究係對原審判決之本訴或反訴提起上訴。如上訴人係對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則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1,500元,共為3,000元,如上訴人僅對本訴或反訴提起上訴,則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特定欲上訴之範圍,如逾期不繳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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