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236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甲○○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28,820元【臺南縣○○鄉○○段○○○○○號土地3,563,300元(面積13,70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60元)+同段1075地號土地2,976,820元(面積13,53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0元)+同段1078地號土地1,688,700元(面積6,4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0元)=8,228,8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3,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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