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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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孝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賴孝昇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14、2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

㈡、本案扣案如附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聲沒字第120號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檢出附件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件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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