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1號債權人 周雪春 債務人 顏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而本件債權人係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起至105年6月13日,向其借款連同跳票之票據3筆並允諾之當鋪利息新台幣(下同)100萬元,計465萬元,迄今未予償還等情,為此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46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惟依上開說明,其對所謂「債務人允諾之當鋪利息100萬元」部分,僅係口頭允諾,並未有書面約定存在,又未查有商業上習慣,是其請求該當鋪利息100萬元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違反民法第207條之規定,難認合法,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係合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亦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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