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銘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46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