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672號抗告人世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琦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黎 BennyLee相對人 劉清漢
羅秉坤 林基竹 曹莊淑卿 陳雲長 抗告人大城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承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劉秉坤 」之記載,應更正為「羅秉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黃炫中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