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債權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市私立精業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於主管機關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為獨資亦或合夥經營文件。
三、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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