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42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理人 廖哲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合適之遺產管理人人選。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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