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遊戲機具IC板貳塊,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二一號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期滿。扣案之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二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緩起訴期滿之事實,有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IC板二塊,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屬實,並有扣案物品清單一件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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