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七條之罪(如附表),其中除編號四、五未符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外,餘一、二、三、六、七均符合減刑之規定,惟檢察官認定編號一之罪刑亦已執行完畢,故排除減刑之外,故鈞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0八號裁定其編號二、三、六、七予以減刑,實亦合乎法制。惟查受刑人其編號一之罪(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九號),雖先行確定而予執行,然而在未執行完畢前,其所犯之罪業已接續執行。按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受刑人所犯編號一之罪,依法合乎編號四、五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按此法予以合併後,其編號一之罪,既無產生已執行完畢之慮。故請求鈞院能法內施恩,基於受刑人利益,且又合乎法律之規定,准予其附表之編號一、四、五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其編號二、三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其編號六、七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並請求依法准予其編號一、二、三、六、七之罪按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云云。
二、聲請就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之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惟須以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為前提,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之刑併予執行,而不得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非字第二五六號判決可資參照)。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上述條文之適用,係以最先確定之判決確定日為基準時,且不因個別之犯罪已執行完畢而受影響。
㈡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已於八十九間,因附表編號二、三所
示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六九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並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上開二罪係附表所示之七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四、五之二罪,其犯罪時間係分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八十八年間至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均在最先確定之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判決確定前,即應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一之罪部分,因犯罪時間已逾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判決確定之日,自不得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二十九年抗字第六十二號裁定;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四號、院解字第二九八八號解釋參照)。受刑人即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之與附表編號四、五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又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可知「執行已完畢者」,不在減刑之列。除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僅因檢察官未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而接續執行之情形,法院對於其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應予准許外,凡不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併合執行(接續執行)之案件,已執行完畢部分,其減刑之聲請即不應准許(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三次刑事庭庭長會議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三)決議參照)。經查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雖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但該罪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入監服刑,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執字第二五三八號執行指揮書一紙附卷可參,且依前開說明,附表編號一之罪,係不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併合執行之案件,且該罪亦已執行完畢,是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六、七等罪,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0八號裁定減刑,且就附表編號二、三與附表編號四、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另就附表編號六、七之罪定應執行刑在案,有卷附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0八號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罪名│毒品危害│施用第一│施用第二│販賣第一│販賣第二│施用第一│施用第二│││防制條例│級毒品罪│級毒品罪│級毒品未│級毒品罪│級毒品罪│級毒品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七月│三月│八年│二年│十月│五月│├─────┼────┼────┼────┼────┼────┼────┼────┤│犯罪日期│90年5月│89年3月│89年6月1│89年6月│88年間至│91年5月9│91年5月│││23日│下旬至同│日至同年│14日│89年6月│日前3日│9日前3日││││年6月11│6月11日││14日││││││日止││││││├──┬──┼────┼────┼────┼────┼────┼────┼────┤│偵查│機關│臺灣嘉義│臺灣嘉義│臺灣嘉義│臺灣嘉義│臺灣嘉義│臺灣臺南│臺灣臺南││機關││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年││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0年度偵│89年度偵│89年度偵│89年度少│89年度少│91年度毒│91年度毒││││字第661│字第945│字第945│連偵字第│連偵字第│偵字第10│偵字第10││││號│號│號│62號│62號│93號│93號│├──┼──┼────┼────┼────┼────┼────┼────┼────┤│最│法院│臺灣嘉義│臺灣嘉義│臺灣嘉義│臺灣高等│臺灣高等│臺灣臺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法院臺南│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後│││││分院│分院││││├──┼────┼────┼────┼────┼────┼────┼────┤│事│案號│90年度易│89年度易│89年度易│91年度上│91年度上│91年度訴│91年度訴││││字第579│字第769│字第769│訴字第26│訴字第26│字第1093│字第1093││實││號│號│號│4號│4號│號│號││├──┼────┼────┼────┼────┼────┼────┼────┤│審│判決│90年9月│90年2月│90年2月│91年12月│91年12月│92年2月│92年2月│││日期│10日│23日│23日│26日│26日│13日│13日│├──┼──┼────┼────┼────┼────┼────┼────┼────┤││法院│臺灣嘉義│臺灣嘉義│臺灣嘉義│臺灣高等│臺灣高等│臺灣臺南│臺灣臺南││確││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法院臺南│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分院│分院││││定├──┼────┼────┼────┼────┼────┼────┼────┤││案號│90年度易│89年度易│89年度易│91年度上│91年度上│91年度訴│91年度訴││判││字第579│字第769│字第769│訴字第26│訴字第26│字第1093│字第1093││││號│號│號│4號│4號│號│號││決├──┼────┼────┼────┼────┼────┼────┼────┤││確定│90年10月│90年3月│90年3月│91年12月│91年12月│92年3月│92年3月│││日期│1日│19日│19日│26日│26日│27日│27日│├──┴──┼────┼────┼────┼────┼────┼────┼────┤│合於96年罪│不符合││││││││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已減為有│有期徒刑│不予減刑│不予減刑│已減為有│已減為有││或罰金金額││期徒刑3│1月又15│││期徒刑5│期徒刑2││││月又15日│日│││月│月又15日│├─────┼────┼────┼────┼────┼────┼────┼────┤│備註││編號2-5│編號2-5│編號2-5│編號2-5│編號6.7│編號6.7││││已定應執│已定應執│已定應執│已定應執│已定應執│已定應執││││行刑9年9│行刑9年9│行刑9年9│行刑9年9│行刑7月│行刑7月││││月又15日│月又15日│月又15日│月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