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2月13日起至135年2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5年2月16日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借款人向聲請人借用3,1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2月1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11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977,9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借據1件、約定書1件、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6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360│建│98.88│10000分之252│乙○○、甲○○所有││││││││││權利範圍各2分之1│├──┼───┼────┼───┼───┼─┼────┼──────┼─────────┤│002│台南縣○○○鎮○○○段│361│建│1028.53│10000分之252│乙○○、甲○○所有││││││││││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計│位│圍││├──┼─┼──────┼────┼────┼─┼─┼─┼─┼─────┤│001│36│台南縣新化鎮│台南縣新│12層樓房│16│16│平│全│乙○○、周│││9│中山路595號│化鎮新豐│鋼筋混凝│0.│0.│方││福義所有權│││││段361地│土造│56│56│公││利範圍各2│││││號││││尺│部│分之1│├──┴─┴──────┴────┴────┴─┴─┴─┴─┴─────┤│共同使用部分:新豐段2建號,權利範圍50分之10;││新豐段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5;││新豐段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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