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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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玥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 米奇 」商標行動電話護套貳件、仿冒「 仙杜瑞拉 」商標行動電話護套壹件、仿冒「 米妮 」商標行動電話護套肆件、仿冒「小熊 維尼 」商標行動電話外殼壹件、仿冒「拉拉熊」商標行動電話護套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玥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仿冒米奇行動電話護套2件、仿冒仙杜瑞拉行動電話護套1件、仿冒米妮行動電話護套4件、仿冒小熊維尼行動電話外殼1件、仿冒拉拉熊行動電話護套2件,均屬被告所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玥蓓因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09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仿冒米奇行動電話護套2件、仿冒仙杜瑞拉行動電話護套1件、仿冒米妮行動電話護套4件、仿冒小熊維尼行動電話外殼1件、仿冒拉拉熊行動電話護套2件,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品,有認定通知書、拉拉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