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3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從麒被告謝廣翰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從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廣翰因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陳從麒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亦未能由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到庭,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