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1220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坤典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12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坤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葉坤典於民國106年8月7日對本院於106年7月24日所為106年度審簡字第1220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聲請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文泉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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