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三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威鳴 相對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萬1,795元後,本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307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1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第三人 葉美玉 為執行債務人,聲請就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8樓之2房屋內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助字第307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查封在案,惟系爭動產均為伊所有,並非葉美玉所有,伊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9號事件審理中,為免將來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伊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執助字第3075號及109年度訴字第39號卷宗查明屬實,本院審酌系爭動產於該前揭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若即執行完畢,將使聲請人之財產受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自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性。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額雖為新臺幣(下同)136萬6,13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然系爭執行程序如予以停止,相對人之債權僅生有不能由系爭動產價值合計14萬5,300元(此為聲請人於109年1月21日陳報其購入系爭動產之價格)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失,應以此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再參酌前開訴訟事件,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其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至第三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2年,共計2年10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等期間,則兩造間訴訟審理期限約需3年,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系爭動產價值按法定利息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損失,因認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損害為2萬1,795元(計算式:14萬5,300元×3年×5%=2萬1,7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乃依此酌定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購入價值(新臺幣)│購入日期│備註│├──┼────────┼──┼──┼─────────┼────┼─────┤│1│ 關公像 │1│尊│20,000元│98年│物品所在地│├──┼────────┼──┼──┼─────────┼────┤均為桃園市││2│達摩木雕│1│尊│10,000元│94年│桃園區經國│├──┼────────┼──┼──┼─────────┼────┤路13號8樓││3│彌勒佛像│1│尊│15,000元│94年│之2│├──┼────────┼──┼──┼─────────┼────┤││4│豹型藝品│1│只│5,000元│94年││├──┼────────┼──┼──┼─────────┼────┤││5│達摩木雕│1│尊│10,000元│94年││├──┼────────┼──┼──┼─────────┼────┤││6│木製藝品│1│只│2,000元│95年││├──┼────────┼──┼──┼─────────┼────┤││7│沙發組(4張)│1│組│40,000元│94年││├──┼────────┼──┼──┼─────────┼────┤││8│木桌│1│張│10,000元│94年││├──┼────────┼──┼──┼─────────┼────┤││9│空氣清淨機│1│台│6,800元│106年││├──┼────────┼──┼──┼─────────┼────┤││10│lemel電腦主機│1│台│18,000元│98年││├──┼────────┼──┼──┼─────────┼────┤││11│asus電腦螢幕│1│台│2,300元│98年││├──┼────────┼──┼──┼─────────┼────┤││12│epson印表機│1│台│6,200元│102年││├──┴────────┴──┴──┼─────────┴────┴─────┤│合計│14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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