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7號原告 賴慶龍
賴輝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佐祥 複代理人 劉邦川 律師原告 賴德龍 訴訟代理人劉邦川律師複代理人 馮秀福 律師被告 陳暐婷 (即陳 王華櫻 之承受訴訟人)
陳暐茹 (即 陳王華櫻 之承受訴訟人)
陳琛崴 (即陳王華櫻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銘 (即陳王華櫻之承受訴訟人)
陳采瑩 (即陳王華櫻之承受訴訟人)
陳泰安 (即陳王華櫻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暐婷、陳暐茹、陳琛崴、陳俊銘、陳采瑩、陳泰安為被告陳王華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王華櫻於民國112年7月15日因死亡而除戶,其繼承人為陳暐婷、陳暐茹、陳琛崴、陳俊銘、陳采瑩、陳泰安,有臺北○○○○○○○○○112年8月11日北市大戶資字第1126005087號函檢附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兩造未聲明由陳暐婷、陳暐茹、陳琛崴、陳俊銘、陳采瑩、陳泰安為被告陳王華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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