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317號聲請人 楊雅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率真業務支援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率真業務支援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亦未提出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並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發函命聲請人文到7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