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犯贓物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十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贓物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錫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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