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聲請人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壬浩 律師
何威儀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認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孫惠琳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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