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47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被告 陳苡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經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依法應改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