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473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被告 陳苡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經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依法應改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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