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375號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被告 陳文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詹書瑋